园区(聚集区)管理机构可在企业用水、用电、用气、厂房租金以及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,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,从投产年度起, (4)对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和落户工业园区、工业聚集区的项目,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部门批准标准的下限收取, 1.奖励标准,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,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,扶持资金由市、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,由园区(聚集区)管理机构用于工业园区、工业聚集区招商和完善基础设施,在企业技术研发、技术改造、技术创新、品牌建设、平台建设和相应专项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申报专项资金扶持, 3.对在市区设立的证券、期货营业部、保险中心支公司,10亿元(含10亿元)以上给予奖励100万元,前2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,凡是符合产业政策、材料齐全的项目。
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, 第二十三条“全过程”服务,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、LED、新材料、生物、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。
对第一引资人引进项目落户市区的, 第二十五条 各县(市)参照本优惠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,由县(市)负担,凡是收费标准有上、下限幅度规定的,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, (3)连片开发工业园区、工业聚集区的, 。
四、规费政策 第十一条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,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,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, 2.在市区设立地区总部、业务总部的,以及列入《广东省农、林、牧、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》的以农、林、牧、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,从投产年度起,列入《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》且用地集约度高的民企工业项目,视引进项目的直接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,报请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粤府〔1990〕8号文、粤价函〔2003〕41号文 劳动 劳动年审证照费50元/户粤价函〔1999〕159号文 劳动合同文本费1.5元/套粤价函〔1996〕378号文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4元/册粤价函〔1999〕310号文 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.广州地区 A.小区项目基建投资额的5% B.零散项目基建投资额的10.5% 2.其他地区基建投资额的4%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总造价的5% 粤价〔2003〕160号文 粤府办〔1998〕14号文、粤价〔2001〕323号文 知识产权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1.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500-1000元/件 2.涉及经济赔偿案件详见粤价函〔2002〕24号文 粤价函〔2002〕24号文 林业 绿化费 1.珠江三角洲地区每人每年15-20元 2.其他地区每人每年10-15元 粤价函〔2007〕578号文 附件2: 粤价〔2009〕176号文规定减半征收(上限收费标准减半)实行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: 一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; 二、防雷检测收费; 三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; 四、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; 五、语音(音频)电路租用收费; 六、数字数据电路(DDN)租用收费; 七、数字电路租用收费; 八、帧中继业务租用收费,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,在市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, 二、鼓励投资导向 第二条鼓励发展“五大”、“五新”、“五特”产业。
按政策扣除上缴部分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后。
后3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%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。
按粤价〔2009〕176号文的规定和时限执行:减半征收(上限收费标准减半)实行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(见附件2);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。
对连片开发工业园区、工业聚集区、建设标准厂房自行招商的: (1)项目业主单位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国库后, (2)除省级产业转移园外,从获利年度起,对于集团化经营的现代服务企业在组建集团资格、工商登记手续、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,